残保金计算口径(参考)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与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参考公式如下,实际执行以主管部门当期规定为准:
| 项目 | 参考口径 |
|---|---|
| 应缴保障金 | (在职职工人数 × 安排比例 −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年平均工资 |
| 安排比例参考 | 参考值 1.5%,各地比例以当地残联与税务部门当期公告为准 |
| 人数口径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与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均按全年平均口径计算 |
| 工资口径 |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 |
在职职工人数在规定人数以下的企业,可按现行政策享受免征或分档减缴,具体以主管部门当期规定为准。
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 填入在职职工人数、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年平均工资后点击「开始估算」
-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计算结果自动显示为无需缴纳
- 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需经残联年审确认后作为申报依据
- 分档减缴(安排比例 ≥1% 按 50%、<1% 按 90%)与 30 人以下免征政策已纳入计算,具体适用以主管部门当期规定为准
- 实际申报金额以主管税务机关系统核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