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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公司章程,需要包括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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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闵行区内的所有公司,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根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司组织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五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给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临时停止执行职务的权力,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监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章 公司经营

第一节 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报告其经营情况。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公司财务、利润分配和终止

第一节 财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润分配制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分配利润的总额;

2. 分配利润的比例;

3. 分配利润的方式;

4. 分配利润的时间。

第三节 终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终止: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加喜创业秘书(官网:https://www.chuangyemishu.com)办理闵行区公司章程,需要包括以下信息:

1. 公司名称;

2. 注册资本;

3. 经营范围;

4. 股东信息;

5. 董事、监事信息;

6. 公司住所;

7. 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

上海加喜创业秘书提供专业的公司章程编制服务,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助力企业顺利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