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浪潮席卷全国。在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徐汇区作为重要的经济区域,吸引了众多创业者前来注册公司。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性文件,其中对股东权利的规定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徐汇注册公司章程中股东权利的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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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召集权
股东会召集权
徐汇注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查阅权
股东查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四、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六、股东退出权
股东退出权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也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股份。股东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七、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八、股东质询权
股东质询权
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质询。股东提出质询的,公司应当及时答复。
九、股东诉讼权
股东诉讼权
股东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从股东会召集权、股东表决权、股东查阅权、股东分红权、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退出权、股东知情权、股东质询权、股东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十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徐汇注册公司章程中股东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对于创业者而言,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实现自身价值。
建议:
创业者应关注徐汇注册公司章程中股东权利的规定,充分了解自身权益,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建议创业者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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