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探讨长宁合资公司在进行董事会决议变更备案核名时所需要遵循的规定。文章从公司名称变更、备案流程、核名要求、材料准备、时间限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清晰的指导。<

长宁合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变更备案核名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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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变更规定

1. 公司名称变更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名称。

2. 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与公司经营范围、性质相符,不得夸大或误导。

3. 公司名称变更需经过董事会决议,并在决议中明确变更后的公司名称。

二、备案流程规定

1.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需将决议文件提交至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3. 审核通过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核名要求规定

1. 核名时需提供公司名称变更决议、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2. 核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将视为无效。

3. 核名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名称与已注册名称重复,需重新核名。

四、材料准备规定

1. 董事会决议变更文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

五、时间限制规定

1. 董事会决议变更备案核名应在决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 核名时间限制为30日,逾期未核名,需重新申请。

3.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法律责任规定

1. 未按规定进行公司名称变更备案核名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2. 使用虚假材料进行备案核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核名的,将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长宁合资公司在进行董事会决议变更备案核名时,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公司名称变更、备案流程、核名要求、材料准备、时间限制到法律责任,每个环节都需谨慎操作。只有确保每一步合规,才能顺利完成公司名称变更,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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